外遇,抓姦,離婚
法律常識

夫辯妻宥恕外遇,妻該如何應對?

*資料來源: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

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,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,會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;如果妻子確實有抓到丈夫外遇的證據,並在知悉通姦後六個月內,向法院提出告訴,丈夫的通姦罪就可能成立。另外,妻子還可以向法院請求民事損害賠償。不過,假丈夫能提出充分的舉證,證明妻子有縱容他的外遇行為,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,「配偶縱容或宥恕者,不得告訴」,因為妻子縱容丈夫的外遇行為,通姦的告訴就可能無法成立。

妻子也可以以丈夫外遇的通姦行為,訴請裁判離婚,須要注意的是,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,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,或事後宥恕,或知悉通姦行為後已逾六個月,或自通姦行為發生後已逾兩年,就不得請求離婚。如果丈夫一口咬定他有外遇的事早已得到妻子的縱容,又握有充分的證據,妻子要以丈夫的外遇通姦行為請求離婚,可能也就無法成立,但如因丈夫的外遇通姦行為,一段時間下來,雙方當事人之間確實已無法共同生活,根本難以繼續維持雙方間之婚姻關係,妻子還可以嘗試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,以有重大事由為由訴請裁判離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