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遇,抓姦,離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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改嫁遇家暴男 結婚沒儀式訴婚姻無效判准

改嫁遇家暴男 結婚沒儀式訴婚姻無效判准

【聯合新聞網】陳姓婦人帶著兩名女兒改嫁林姓珠寶批發商,但林因對女兒家暴,五年多前她帶女兒離開,林不滿妻子拋棄他和兩人所生的兒子,提起婚姻無效訴訟,並要求還他房產。士林地院認定兩人結婚時並無公開儀式,還拿偽造的結婚證書到戶政事務所登記,判婚姻無效,陳婦也須歸還房地產。

法官詢問九歲的幼子,「爸爸、媽媽只能選擇一人,你要跟誰住?」男童天真地說「跟媽媽,因為不用寫功課」 。法官認為陳母是因補償心態才溺縱孩子,判父親仍擔任主要照顧者,但夫妻共同行使或負擔男童的權利義務。

林姓男子從事珠寶批發生意,陳婦原經營珠寶店,兩人因生意往來而相識。一九九四年,陳婦的丈夫因病驟逝,她和兩名女兒相依為命,後來林追求,兩人在二○○六年結婚。

林指控,二○○九年他因管教妻子和前夫所生的女兒,妻子竟以穢言粗語罵他,還帶著女兒離家,拋棄當時才三歲的兒子,執意與他離婚;既然無法挽回婚姻,他主張當年的婚姻無效

陳婦開庭時揭爆「他對我女兒性騷擾」。陳婦說,兩人結婚前一年,林趁半夜潛入的女兒房間,偷摸女兒下體和胸部,女兒驚醒,嚇得不知所措,隔天哭著向她告狀。林當時簽下絕對不會碰觸她女兒身體的切結書,陳婦懊惱「到底要不要嫁給他?」但因她已懷有身孕,只好結婚。

婚後,陳婦認為林只是覬覦她的珠寶店事業,加上女兒長大後和繼父摩擦日深,女兒在被林甩了一巴掌後,陳婦決定帶女兒離家出走。

法院認為,二○○八年民法修正前,我國採「儀式婚」,結婚須經公開儀式才算成立,但當時兩人並沒有結婚儀式,連結婚證書上的證人都是新娘冒弟弟、妹妹的名義簽的,因此判決婚姻無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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